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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09:31:39|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貨物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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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區王小姐問:經營之獨資商號將於10861日變更負責人,有關貨物之移轉,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屬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則非屬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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