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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09:48:34|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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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511日以後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11日以後出售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而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1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310月購入A屋,後於10410月過世前以遺囑將A屋贈與乙君,乙君於1052月登記取得A屋後,旋於6月出售。乙君1052月取得A屋至1056月出售,持有期間雖僅約5個月,但乙君受遺贈取得之A屋係甲君於1041231日以前購入,符合上述第2點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免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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