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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08:49:35|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與人未繳清贈與稅,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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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贈與人如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價款代償其子女A君、B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600萬元,經國稅局補徵甲君贈與稅,但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發現贈與人甲君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以受贈人A君、B君為納稅義務人,將尚未徵起稅額依各受贈人受贈財產價值之比例,分別發單補徵贈與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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