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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09:27:37|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買賣境外基金之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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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興市場的基金已成為時下熱門的投資選擇之一,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用於基金投資頗為常見,惟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基金之所得,若屬出售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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