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08-26 08:15:33|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扣繳稅款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