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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7:19:37|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 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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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 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7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107年,所以未於106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經該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612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6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107年度,乃將該筆不動產相關收入及成本由107年度轉正至
106年度認列。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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