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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09:15:14| 人氣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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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權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身心障礙、儲蓄投資、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費用標準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財政部業於10712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7.1萬元較去年16.6萬元調增5仟元,並自今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徐君夫妻一家5(均未滿70)單薪家庭、2名大學子女及1名直系尊親屬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5.5萬元(17.1萬元×5=85.5萬元),超過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額1萬元之合計數74萬元,差額11.5萬元仍可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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