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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7:18:21|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當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國人應於離境前或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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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國人應於離境前或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金先生來電詢問,其自107年(2018年)11日起在臺南工作,該年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是否需要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超過183日,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隔年51日至31日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自應於201951日至31日,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201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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