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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17:03:09| 人氣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辦理決清算申報期間及其起算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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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決清算申報期間及其起算日之規定。

東港鎮蔡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228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 散,應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無申報期間的限制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本案例該公司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起算日,於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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