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01-19 17:09:09|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屋所有人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使用,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1萬元為限,超過1萬元部分,可檢據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無法提具確實證明文件者,依應稅租賃收入43%計算減除。
  該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110月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提具相關費用損耗憑證,王君於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20,000元為租賃收入〔(12,000-10,000元)x10月〕,再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11,400元〔20,000元×(1-43%)〕申報為租賃所得。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