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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17:30:21|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免徵貨物稅之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限期內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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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之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限期內補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出廠時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附有特殊裝置、標誌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殊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若有轉讓或移作他用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款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補繳貨物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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