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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09:25:52|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如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拍定者仍可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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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如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拍定者仍可辦理過戶

陳先生在行政執行分署法拍會拍得S320賓士車輛一部,心情十分雀躍,卻獲知該車已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為禁止處分,擔憂車輛過戶權益會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保全之禁止處分措施,是為了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不在禁止之列,民眾如經拍賣程序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因此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如係經由行政執行分署拍定取得,除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即會依據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函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同時一併塗銷原囑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註記。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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