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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09:50:59|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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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正值暑假旅遊旺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825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於收受團費時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客戶,如代收轉付間有差額,如手續費或佣金等亦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並應依規定向食宿、交通等轉付對象取得收據或發票等合法憑證,供國稅局查核。
該分局表示曾接獲民眾投訴,參加旅行業者辦理之旅行團,繳交團費卻沒有收到發票,質疑有逃漏稅行為,實際上因旅行業行業特殊,相關機票、食宿、門票等,旅行業者僅係代消費者支付與航空公司、旅社等營業人,非其實際之營業收入,故按上開財政部函釋,免再開立發票。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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