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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17:27:05|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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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其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須於申報期限內,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如無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應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則遺產稅申報期限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若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會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延長期限內辦理者,則申報期限亦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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