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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08:54:15|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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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黃小姐來電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是   
 
否可免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另贈與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至於媳婦並非上述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親屬關係,所以無法適用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之規定。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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