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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09:08:40|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7年度營所稅決、清算申報適用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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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0711日施行,因應所得稅法最新修正,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首先適用新規定,這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營所稅稅稅率調整: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仍維持免徵;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三、盈餘分配日在1071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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