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8-03-30 19:53:55| 人氣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對於核定之稅捐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查獲於105年間贈與其子女500萬元,核定應補贈與稅額28萬元,繳納期間自106526日至725日止,繳款書於106420日送達甲君,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726日起算30日,至106824日屆滿。甲君遲至106112日才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期限,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