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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18:59:40| 人氣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預收外匯款於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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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預收外匯款於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如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範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如按進貨及銷貨金額級距比率計算等;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又取得外匯款如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始計算列報限額。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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