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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09:19:28|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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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1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10681日為移轉登記日,則申報期限應以次日82日起算30日即為106831日;却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計算,則為10691日,致逾期1日申報。
()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期)
三、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時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四、成本部分
()房屋、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為可減除之費用,却誤列入可減除之成本。
五、費用部分
()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按成交價額5%扣除該項費用。
()誤將使用期間水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及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部分出售時,申報之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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