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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16:33:13|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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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鄭小姐問: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何投資損失金額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要件;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經股東會決議,由原投資股東按持有股份比例,以資金彌補虧損者,因被投資事業既未依法辦理減資,折減投資事業(股東)原出資額,故投資損失尚未實現,應不予認列。惟如發生虧損之被投資事業,係經依法辦理減資後,再以該項資金辦理增資以恢復原有資本者,則投資事業因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所折減之出資額,自可以投資損失認列。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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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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