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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17:27:17|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貼心提醒,提供擔保品的價值得採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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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可否提供親友的不動產作為繳稅的擔保?擔保品的價值該如何估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擔保,而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的估價原則,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則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若納稅義務人能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可核實認定:
1.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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