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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11:07:40| 人氣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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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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