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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17:20:32|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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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730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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