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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17:32:28| 人氣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颱風來襲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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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莎颱風襲臺,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民眾注意安全,若有造成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報備勘驗,以免影響減稅權益。重要國稅災害損失的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連同原完()稅照或臨時運單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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