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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 16:35:42|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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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張小姐問:公司出售屬於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成本費用可否列報土地增值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財政部10613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但書,明定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規定之土地(即出售之土地係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或是出售之土地係10511日以後取得),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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