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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17:22:19|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催報前補辦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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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催報前補辦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於106年6月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逾期未申報情事,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


該所進一步表示,滯報金係對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所做的處罰,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未於法定申報期間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寄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漏稅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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