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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 17:33:27| 人氣2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以免受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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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在此限。
該所特別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接受消費者持信用卡消費,仍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以免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遭受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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