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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09:28:54|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同一申報戶內非直系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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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蔡先生來電詢問,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內列報扶養親屬在國內租屋所支付的房租,是否都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有關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          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並非所有扶養親屬均可適用,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所支付的租金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並以每戶申報12萬元為上限;且申報時必須檢附承租房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者)、付款證明文件(出租人簽收紀錄、轉帳或匯款證明)及租屋自住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蔡君打算於今(106)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未成年兒子B君及配偶的弟弟C君(就學中),其申報戶內105年度共支付房屋租金12萬元(租屋地點均在臺灣,僅供自住且非供營業),分別為蔡君6萬元、B36,000元及C24,000元,依前述規定,因C君非屬其直系親屬,故蔡君僅得列舉扣除本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房屋租金支出計96,000元(蔡君6萬元+B36,000元)。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嘉義市蔡先生來電洽詢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需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需檢附文件為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所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上述規定列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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