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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17:26:50|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購置財產,需保留完整資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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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日後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購買不動產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要注意什麼事?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所以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來源,得免視為贈與。實務上發現,有不少父母將現金贈與給未成年子女,雖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但隨即將資金轉出挪作他用,等到國稅局查核時,僅提供前述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無法證明該支付之款項確係源自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仍然會被課徵贈與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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