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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09:17:05| 人氣2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汽車車體改裝、加裝設備金額達10,000元以上,應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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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骨架全部拆除,僅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損壞零件或換新座椅、噴漆等不變更車型者,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應按其換裝價格依法核實課徵貨物稅。
一般車身局部改裝變更為不同型式車身,其改裝前後之完稅價格差距在10,000元以上者,或使用已稅車輛、底盤加裝設備(加裝自動傾卸設備及起重機設備除外)價格在10,000元以上者,即應補繳貨物稅。
車輛使用人於上述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後,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若未出具貨物稅完稅照或免稅證明者,監理機關將不予受理。
近來發現部份檢修車體廠商因對法令不熟悉,致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貨物稅,經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檢修車輛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主動依法報繳貨物稅,以免遭查獲時受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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