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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09:07:32| 人氣1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農地,應按銷售價格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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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區葉小姐問:本公司最近出售79年購買,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是否須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17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尚未申報者,應於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除相關罰則。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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