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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16:05:36|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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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才能列舉扣除,故支付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之家非醫療行為之費用,非屬上開規定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其配偶於A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所支付坐月子費用80,000元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乃以剔除,並補徵稅額。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孕婦於產後到坐月子中心或護理之家接受照顧,除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得檢具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舉扣除外,其餘支付之住院費、看護費、照顧費、諮詢費、日用品及伙食費等均不屬於醫療行為,所以相關費用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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