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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09:36:33| 人氣1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自有住宅經營早餐店、麵攤、點心坊等應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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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住宅經營早餐店、麵攤、點心坊等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等,不論是否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如果每月銷售貨物之查定銷售額未達8萬元,雖免徵營業稅,但仍應辦理營業登記。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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