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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09:07:59| 人氣1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獎勵積點,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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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採遞延收入列帳,但是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然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不得遞延。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在帳務處理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予以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但該銷售貨物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明定,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不要忘記列報為銷售年度之收入,以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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