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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09:00:42|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今(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個人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請記得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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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已免於1065月份辦理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於今(105)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15%;並採分離課稅,但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1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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