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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09:12:52| 人氣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取得海內外所得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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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海內外所得應如何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經常外派香港,其除領取臺灣地區所得外,尚領取香港子公司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當年度取得海內外所得,其申報方式依據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分別表列如(附表)
該局說明,因為在臺設籍的公司轉投資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其員工除領取臺灣公司之所得外,通常尚領取派駐地子公司之所得,所以申報方式也因所得來源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陸地區所得因仍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論所得多少,均須與臺灣地區所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香港及澳門地區之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如果李先生當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金額(包含香港、澳門之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合計在600萬元以上者,即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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