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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9:18:35|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取得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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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營業人甲向營業人乙購買貨物、勞務,雖已依約向乙支付買賣價款,惟僅部分金額有實際進貨,餘價款除支付營業人乙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補貼外皆已回流,並無實際進貨。嗣營業人甲持營業人乙開立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營業人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審判決及再審之訴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是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須實際上有『購買貨物或勞務』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件營業人並無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依上開規定,所取得憑證非屬合法之進項憑證,自不得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故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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