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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5 15:18:22|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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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有尚未領取之價款,該價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8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價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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