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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2 15:44:45| 人氣1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執行分署限制欠稅人出境、出海,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金額及期間限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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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分署限制欠稅人出境、出海,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金額及期間限制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且符合財政部訂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的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另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倘經執行分署查得義務人核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情事者,亦得函請有關機關限制義務人出境、出海。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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