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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15:51:42| 人氣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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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有民眾質疑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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