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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5 15:41:05|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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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依民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說明:為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並兼顧夫妻之一方對家務及育幼之貢獻,如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較少,可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項請求權的價值,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如此應納遺產稅額將因而減少,達到節稅效果。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必須履行交付相當於前述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的財產,否則將依法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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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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