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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09:18:53| 人氣1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核定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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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加計該筆收入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有一筆保險收入60萬元未申報,該公司表示,該筆保險收入係因遭受火災取得的保險理賠金,相關損失該公司已列報,但漏未申報該筆保險收入。經加計該筆漏報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該局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51,000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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