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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16:49:53| 人氣2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所有權人出售分次取得之土地,徵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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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如分次出售,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應以能否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而定,如可確認取得時點,則可按各取得時點計算持有期間,反之,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112日發布之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舉例來說,A君於10012B君買入台南市永康區某一建地,持分1000/10000,後又於1036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4000/10000A君在今(103)1156百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4/5﹝即(4000/10000)÷(1000/100004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720,000元,即6百萬元×4/5×15%,其餘1/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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