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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10:26:43| 人氣1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對選舉候選人之捐贈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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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劉先生問:公司前一年度發生虧損致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本年度是否可對市長候選人進行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另捐贈總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前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非營業支出〕×10∕110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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