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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19:35:29| 人氣3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103年7月1日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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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64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1條、第36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037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前開恢復稅率適用之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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