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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08:43:11|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非屬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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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的涂先生問:公司最近準備要招待業績達到標準的經銷商、客戶到國內外旅遊,所發生的費用可不可以做為交際費列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增訂自中華民國10211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所支付的費用,性質和促銷獎勵金類似,所以不可以列為交際費;但因與公司業務有關,可以列為其他費用,並且應於隔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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