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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7:27:37| 人氣1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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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詢問,10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有無調整、各為多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規定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調整如下:
一、免稅額:年滿70[民國32(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7,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
  
,每人免稅額85,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9,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扣除108,000元。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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