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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19:51:31| 人氣2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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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來電詢問如何申報再轉繼承之遺產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之遺產總額。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649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971023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土地、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21023日死亡,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2,6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60%之遺產總額價值1,560萬元(2,600×60%)。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喔!因此該局再次呼籲,申報遺產稅時如有疑義,應向稽徵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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