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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13:01:50| 人氣1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地,是否應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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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埔先生詢問:太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先生農地,於申報太太的遺產稅時能否扣除贈與農地之財產價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農地,是否需課徵遺產稅,需視受贈配偶在繼承時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而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所以太太贈與先生農地後,於2年內死亡,該筆農地應視為太太的遺產,但如果先生能取具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證明繼承發生時仍作農業使用者,仍可依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應自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始可免徵遺產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於民國99510日贈與配偶農地,贈與當時並未作農業使用,嗣後某甲於民國100615死亡,配偶在申報某甲遺產稅時,可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實作農業使用,則某甲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農地雖須併入遺產總額,但准予扣除該筆農地遺產價值,並自繼承發生之日(民國100615)起列管5年。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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