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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10:12:42|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支領加班費並非全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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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去年12月配合公司年終趕貨加班50小時,所支領加班費為何有部分需列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中?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以小姐為例,如果是在1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加班50小時,46小時部分免納所得稅,超過4個小時加班費則須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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